可以在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30天内积极答辩,提供使用证明,或者及时办理新的注册。
一、提供使用证据
所谓的连续三年使用证据是指商标注册公告后连续三年使用证据,商标局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是指
| 1、商标设计理念及其独创性、使用情况(知名度) | 
| 2、企业简介 | 
| 3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或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 | 
| 4、企业最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| 
| 5、企业对外宣传的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(具体到合作媒体、并提供合作合同及发票) | 
| 6、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彩图 | 
| 7、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| 
| 8、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二、新注册同名和同类别商标 | 

 
      
      
     
  
 

 
          
